(2017黔05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七星关区雪龙五金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贵州毕节恒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七星关区雪龙五金建材经营部,贵州省毕节恒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执360号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雪龙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庙脚村院子组。组织机构代码证:L6246886-7。经营者季建,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崇州市。委托代理人梁婷(特别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恒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经济开发区小坝镇河尾村。法定代表人刘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02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七星关区雪龙五金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贵州毕节恒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折弯机两台(机床型号:PPT165/30,机床编号:120688;机床型号:PPT165/40,机床编号:130218),并于2017年4月17日以(2016)黔0502执1283号执行裁定书对这两台折弯机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3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高 媛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甘建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