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光大与曲世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大,曲世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496号原告:胡光大,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曲世平,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光大与被告曲世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胡光大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权利,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危害国家集体利益,亦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光大负担。审 判 长 牟林德审 判 员 刘本远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