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蒋某、蔡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蒋某,女,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蔡某,男,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安徽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以(2016)皖1126执860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蔡某所有的皖M×××××号长安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蔡某所有的皖M×××××号长安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芮继雷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