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抗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坤楼、文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坤楼,文锐,文爽,郝玉芝,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抗27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坤楼,女,汉族,1952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荣成县。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文锐,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荣成县。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文爽,女,汉族,1981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荣成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玉芝,女,汉族,1949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徐水县。申诉人王坤楼、文锐、文爽因与被申诉人郝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民二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冀检民监[2015]15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