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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柱申请执行邓玉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柱,邓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柱,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景星镇大肚川村。被执行人邓玉涛,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景星镇兴隆川乡南沟村。王柱申请执行邓玉涛健康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柱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邓玉涛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柱赔偿款15,50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永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