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欧阳红、黎庆英、欧阳俊辉、欧阳远智、黄谷月与杨奕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红,黎庆英,欧阳俊辉,欧阳远智,黄谷月,杨奕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8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红,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申请执行人:黎庆英,女,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申请执行人:欧阳俊辉,男,汉族,1997年12月20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申请执行人:欧阳远智,男,汉族,2007年8月5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申请执行人:黄谷月,女,汉族,1947年10月20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执行人:杨奕焕,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原告欧阳红、黎庆英、欧阳俊辉、欧阳远智、黄谷月诉被告杨奕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88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确定,被告杨奕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阳红、黎庆英、欧阳俊辉、欧阳远智、黄谷月131839.87元。因被告杨奕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欧阳红、黎庆英、欧阳俊辉、欧阳远智、黄谷月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奕焕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2016)粤188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杨奕焕没有银行存款,没有房屋、工商、车辆等登记资料,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红、黎庆英、欧阳俊辉、欧阳远智、黄谷月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奕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奕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红、黎庆英、欧阳俊辉、欧阳远智、黄谷月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奕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82执4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陶 森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锦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