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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赵晓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归还借款6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长武县农商银行有2704120101920110100191工资帐户,后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该账户存款16700元。因被执行人赵某某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同时又在执行景建鹏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贾浩杰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以及文亚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决定三案合并执行,按比例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分配案件款6000元;景建鹏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建鹏分配案件款3000元;贾浩杰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贾浩杰分得案件款6000元;文亚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亚锐分得案件款17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17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