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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某某某·阿布都卡地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阿布都拉,因,某某某·阿布都卡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2450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因本案于2016年6月2日被抓获,2016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翻译人员某某某某某·吾买尔。被告人某某某·阿布都卡地,男,1986年1月8日出生于新疆于田县,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疆于田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31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2016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翻译人员某某某某·吐尔干。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2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某某某·阿布都卡地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彦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某某某·阿布都卡地及翻译人员某某某某某·吾买尔、某某某某·吐尔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某某某·阿布都卡地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698号甘肃省钱币博物馆门口,采取暴力殴打和言语威胁的手段,抢得被害人某某某某某某某·苏费和某某某·白克日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苹果6S手机1部、山寨版苹果牌6S手机1部、手机模型机3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苹果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作案后,部分赃物丢弃。破案后,追回苹果6Splus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某某某·阿布都卡地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某某某·阿布都卡地否认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某某某·阿布都卡地于2016年5月12日17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698号甘肃省钱币博物馆门口,采取暴力殴打、言语威胁的手段,抢得被害人某某某某某某某·苏费、某某某·白克日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价值2600元)、苹果6S手机1部、山寨版苹果6S手机1部、手机模型机3部。作案后,部分赃物丢弃。破案后,追回苹果6Splus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照片,显示赃物及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指认赃物。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处扣押苹果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某某某·白克日。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31日11时许,警方在昌吉市屯河路屯河检查站附近将网上在逃人员某某某·阿布都卡地抓获;2016年6月2日3时许,警方在科克亚乡色日克奥依村20号将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抓获。4、临时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某某某·阿布都卡地于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6月6日临时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5、被害人某某某某某某某·苏费的陈述,证实二名维吾尔族小伙子于2016年5月12日17时许,在甘肃省钱币博物馆门前,将我与某某某·白克日恐吓、殴打后,抢走手机等情况。6、被害人某某某·白克日的报案及陈述,证实二名维族小伙子使用暴力、言语威胁的方式从其与某某某某某某某·苏费处劫取手机等情况。7、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的供述,2016年5月12日下午,见二名于田县的维族小伙子卖手机,打电话叫来某某某·阿布都卡地,某某某·阿布都卡地朝对方高个男子胸口打了几拳,并从对方二名男子处抢得苹果手机2部、山寨手机1部、手机模型3部等。8、被告人某某某·阿布都卡地的供述,2016年5月12日17时许,某某·阿布都拉打电话称有两个卖手机的新疆小伙子,见面后,对方要跟我握手,我将对方的手打开,紧接着在他的胸部捣了一拳,并与某某·阿布都拉骂了他们,后要求对方交出手机等。9、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苹果6Splus手机价值2600元。10、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的其余五种物品因没有提供详细资料,且实物已灭失,故未进行价格认定。1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某某某·阿布都卡地相互进行确认;被害人某某某某某某某·苏费、某某某·白克日对二被告人进行确认。1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某某某·阿布都卡地指认犯罪现场,并拍照。13、光盘,记录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在路上向行人兜售手机时,遇见二被害人,后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某某某·阿布都卡地将二被害人撵离现场,并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被告人某某某·阿布都卡地手中持有多个手机等情况。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以证明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某某某·阿布都卡地抢劫的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某某某·阿布都卡地无视国法,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某某某·阿布都卡地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二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的辩解,经查,根据被害人某某某某某某某·苏费、某某某·白克日的陈述,并结合二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某某某·阿布都卡地采用暴力、言语威胁的手段抢劫公民财物,故二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某·阿布都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某某某·阿布都卡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保森代理审判员  翟玲玲人民陪审员  魏雪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美懿????????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