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百色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吴英格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吴英格,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2执23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吴英格,男。被执行人李秀,女。关于申请执行人百色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吴英格、李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德教审判员 韦良慧审判员 黄荣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