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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伟华盗林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人民法院,李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223号申请人:兴城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伟华,男,1944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兴城市人,住兴城市沙后所镇。被执行人李伟华盗林木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