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伟华盗林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人民法院,李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223号申请人:兴城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伟华,男,1944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兴城市人,住兴城市沙后所镇。被执行人李伟华盗林木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