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苏清保、王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清保,王少华,乔雪文,邯郸市森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8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清保,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祥,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少华,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乔雪文,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森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幸福路绕道******号。法定代表人:刘芳杰,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杰,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领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号。法定代表人:齐祥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良,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楠楠,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清保因与上诉人王少华、乔雪文、邯郸市森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苏清保与王少华、乔雪文、邯郸市森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5日、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苏清保与王少华、乔雪文、邯郸市森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清保、王少华、乔雪文、邯郸市森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苏清保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7.5元,由上诉人王少华、乔雪文、邯郸市森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志鹏审判员 田 莉审判员 王一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雅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