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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刘洪建、高盼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建,高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534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建,男,生于1971年6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被执行人高盼盼,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5日,居民,住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建与被执行人高盼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理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理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