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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庞海萍与廉秀绒、庞红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海萍,廉秀绒,庞红海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933号原告:庞海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廉秀绒。被告:庞红海。原告庞海萍与被告廉秀绒、庞红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庞海萍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庞海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海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庞海萍负担。审 判 长  杨全胜审 判 员  肖 军人民陪审员  何传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