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庞海萍与廉秀绒、庞红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海萍,廉秀绒,庞红海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933号原告:庞海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廉秀绒。被告:庞红海。原告庞海萍与被告廉秀绒、庞红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庞海萍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庞海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海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庞海萍负担。审 判 长 杨全胜审 判 员 肖 军人民陪审员 何传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