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4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志勇,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王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志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1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志勇上诉称:原被告之间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纠纷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还约定如协商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向郑州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争议的合同中约定可以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上述关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双方在所签合同第七条约定纠纷的解决:1.……。2.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如协商不成可由任意一方向郑州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条款无效。约定的“郑州人民法院”属约定不明确,因此约定管辖条款也无效。本案是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起诉人所诉的郑州市管城区丰源酒店用品商行住所地位于郑州市管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194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方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