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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余定勇与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752号原告:余定勇,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93号7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47851919。法定代表人:洪清华,公司董事。被告: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运河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801556308。法定代表人:孙春蓉,公司经理。原告余定勇与被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忆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余定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余定勇负担。审判员  高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