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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磊与山东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磊,山东省立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970号原告:魏磊,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邹平西平王食品有限公司小包装厂职工,现住山东省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立医院,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秦成勇,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辉,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省立医院肝胆外二科主任医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文杰,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磊与被告山东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原告魏磊于2017年5月1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且时间难以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639元,减半收取2819元,由原告魏磊负担。审 判 长  毕研铭人民陪审员  黄莲芝人民陪审员  何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