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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常龙与陈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龙,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872号申请执行人:常龙,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陈鹏,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具体职业、住址均不详,(原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鹏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62729元(其中执行标的61900元、执行费82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 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