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庆阳市鹏泰空心砖厂诉杨俊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鹏泰空心砖厂,杨俊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3民初612号原告:庆阳市鹏泰空心砖厂。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乔河乡火石沟门村火石沟门组。法定代表人:马威,男,汉族,该厂厂长。被告:杨俊珍,男,汉族,住华池县。原告庆阳市鹏泰空心砖厂与被告杨俊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阳市鹏泰空心砖厂法定代表人马威与被告杨俊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庆阳市鹏泰空心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购买空心砖款5628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开始,被告杨俊珍以在张湾承建小区为由,先后四次来该厂拉机砖,2012年11月5日拉砖欠款17000元,同年12月5日拉砖欠款14280元,2013年3月31日拉砖欠款17500元,同年5月6日拉砖欠款17500元,共计欠款66280元。被告仅于2013年5月22日给付购砖款10000元,现仍欠56280元未给付,因被告一直推脱不给,现向法院起诉保护其合法权益。被告杨俊珍辩称,原告所说事情属实,当时他给原告写了四张欠条,后来还了10000元,下欠56280元砖款属实,但其中8400元砖未拉用,应当在砖款中予以扣除,下剩砖款请求缓期给付。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开始,被告杨俊珍为承建华池县柔远张湾居民小区,先后四次在原告庆阳市鹏泰空心砖厂购买砖块,共欠原告购砖款66280元,2013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给付购砖款10000元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下剩购砖款。其中被告尚有8400块砖未拉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四张欠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鹏泰空心砖厂和被告杨俊珍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庆阳市鹏泰空心砖厂已经向被告交付了砖块,被告杨俊珍应当履行支付砖块价款的义务,原告庆阳市鹏泰空心砖厂请求被告杨俊珍支付下剩购砖款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同意对被告已购买还未拉运走的8400块机砖抵顶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但双方在交易中未明确约定给付砖款的时间及违约条款,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俊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庆阳市鹏泰空心砖厂购砖款5334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杨俊珍负担60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武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