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康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435号原告康某,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张某,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环宇人民陪审员 朱云峰人民陪审员 杨继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玉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