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与浦仕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浦仕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1916号原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卜传武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3楼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浦仕琼,女,汉族,略。原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浦仕琼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5日,原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浦仕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7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73.5元,由原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长 胡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费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