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3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与浦仕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浦仕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1916号原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卜传武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3楼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浦仕琼,女,汉族,略。原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浦仕琼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5日,原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浦仕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7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73.5元,由原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长  胡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费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