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阿尔热布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热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刑初318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尔热布,男,1994年7月21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2017年1月12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任天舒,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尔热布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炜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尔热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尔热布伙同勒革阿合(另处)、八且木牛(另处)、马阿木(另处)共谋盗窃手机,并约定由阿尔热布负责望风、销赃。2017年1月1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阿尔热布、勒革阿合、马阿木、八且木牛在本市高新区石羊仁和街11路公交车站台附近寻找作案目标,伺机盗窃。后勒革阿合将被害人谭某外衣口袋中的一部三星手机盗走,并将手机交给马阿木。随后,上述人员被巡逻队员现场挡获。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尔热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勒革阿合、马阿木、八且木牛的供述,证人付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谭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尿液提取笔录及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阿尔热布的辩护人提出阿尔热布系初犯、偶犯;被盗财物已追回;被告人阿尔热布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尔热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大致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在量刑时本院主要考虑:1、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阿尔热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奇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速录书记员吉侯衣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