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赵振涛与李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涛,李永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2民初643号原告:赵振涛,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被告:李永昌,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原告赵振涛与被告李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振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昌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振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0,000.00元(按月利率2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7日李永昌因过年缺少资金向赵振涛借款20,0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如还不上,此借款按月利率3分计算利息。此款到期后,经赵振涛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讼至法院。李永昌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振涛所举示李永昌出具的借据及申请证人彭某出庭的证词能够相互认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实李永昌向赵振涛借款的事实。据此,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2月17日李永昌向赵振涛借款20,0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如还不上,此借款按月利率3分计算利息。此款到期后,经赵振涛多次索要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法律规定,借款人李永昌应当按照约定日期归还借款,逾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双方约定月利率按3分计算,但赵振涛在诉讼时主张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李永昌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赵振涛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永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赵振涛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0,000.00元(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本息合计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收取计250.00元,由李永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