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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朱凤琴与胡忠刚、彭翠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凤琴,胡忠刚,彭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朱凤琴,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住孝感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徐强,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住孝感市城区。系朱凤琴的丈夫。被执行人胡忠刚,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彭翠霞,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凤琴与被执行人胡忠刚、彭翠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凤琴与被执行人胡忠刚、彭翠霞于2017年5月12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忠刚、彭翠霞并当庭履行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赔偿款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饶运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