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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季洋洋与郭明、白秀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洋洋,郭明,白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496号原告:季洋洋,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郭明,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白秀云,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诉称:2015年4月9日,被告郭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7万元整,借款期限一年,约定利息2.5%。被告支付了三个月利息后,至今没有再支付任何利息,本金自借款之日至今未付。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郭明、白秀云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被告郭明、白秀云未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洋洋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15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