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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大丰市晖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盐城通商阀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盐城通商阀门有限公司,陆晖,蔡红,戴存兵,刘小芹,汤卫中,刘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29号。负责人:于家钦,该办事处总经理。丰市晖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89770-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陆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通商阀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68509-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通商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龚正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晖,男,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蔡红,女,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戴存兵,男,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刘小芹,女,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汤卫中,男,195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刘兰平,女,195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和被执行人大丰市晖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盐城通商阀门有限公司、陆晖、蔡红、戴存兵、刘小芹、汤卫中、刘兰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大丰市晖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房屋、土地进行司法拍卖,目前该公司资产正在处置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