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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洪波、李克娟与胡中华、辽源市西安区车来车往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波,李克娟,胡中华,辽源市西安区车来车往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642号原告:李洪波,住吉林省辽源市。原告:李克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胡中华,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辽源市西安区车来车往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洪波,该公司经理。李洪波、李克娟与胡中华、辽源市西安区车来车往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李洪波、李克娟于2017年5月15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洪波、李克娟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李洪波、李克娟负担。审判员  杨仁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