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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荣X与西安市高陵区湾子镇西张市村后荣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X,西安市高陵区湾子镇西张市村后荣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465号申请执行人荣X。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湾子镇西张市村后荣组,住西安市高陵区湾子镇西张市村后荣组。负责人赵XX,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荣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湾子镇西张市村后荣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特订如下和解协议:高陵区法院判决生效的(2016)陕0117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后荣组应付荣X土地分配款20000元及诉讼费300元。待后续征地款“三资”账户余额有钱时一次性付清,并给予优先解决,别无争议,特此协议。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465号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