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韩晓玲、王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玲,王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执63号申请执行人韩晓玲,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春军,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韩晓玲与被执行人王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提级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0)围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书由双滦区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裘 民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