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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357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357号原告: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816920-8,住所地苏州市南园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朱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珍,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涛,男,汉族,1986年4月11日生,户籍地江苏省苏州,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陈涛结清拖欠的物业费,原告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亚峰人民陪审员  吴素元人民陪审员  沈永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雷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