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4执9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魏广益申请执行张惠李兰琼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广益,张惠,李兰琼,魏广益,张惠,李兰琼,魏广益,张惠,李兰琼,魏广益,张惠,李兰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952号之二申请人魏广益,男,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罗平县九龙街道办黄泥村委会河底村17号。被执行人张惠,女,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罗平县美仑盛景7栋1单元601号。被执行人李兰琼,女,1973年3月3日生,汉族,住罗平县化工小区1栋2单元702号本院在执行魏广益申请执行张惠,李兰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借款本金及利息1406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1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张惠,李兰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李兰琼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1938587385477的账户冻结,冻结了1587.52元。申请人现还有借款本金140690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钱忠文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