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李旭性与艾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性,艾元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87号原告:李旭性,男,生于1967年11月17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告:艾元涛,男,生于1984年1月6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原告李旭性与被告艾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旭性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旭性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性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旭性负担。审 判 长 张瑜廷人民陪审员 段国发人民陪审员 余正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