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范继堂、李承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继堂,李承刚,张长青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继堂,男,19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瑞祥,系范继堂兄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承刚,又名李成刚,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青,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范继堂因与被上诉人李承刚、张长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490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4907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范继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瑞泽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