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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范继堂、李承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继堂,李承刚,张长青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继堂,男,19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瑞祥,系范继堂兄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承刚,又名李成刚,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青,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范继堂因与被上诉人李承刚、张长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490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4907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范继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瑞泽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