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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金善姬与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应洙、赵今子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善姬,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应洙,赵今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金善姬,女,1965年9月1日生,朝鲜族,户籍地为延吉市,住址不详,系许应洙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哲,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延吉市延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刘胜利,系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系合作社职员。一审被告:许应洙,男,1963年12月29日生,朝鲜族,户籍地为延吉市,住址不详。一审被告:赵今子,女,1954年3月26日生,朝鲜族,户籍地为延吉市,住址不详。再审申请人金善姬因与被申请人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延吉市延河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审被告许应洙、赵今子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金善姬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善姬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善姬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柳南洙审判员  金亨今审判员  张玉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全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