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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木乃克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乃克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880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木乃克布,男,1988年6月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执行木乃克布罚金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木乃克布已死亡,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16执8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斌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贺顺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蕊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