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木乃克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乃克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880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木乃克布,男,1988年6月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执行木乃克布罚金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木乃克布已死亡,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16执8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斌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贺顺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蕊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