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益春峰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春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76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益春峰,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益春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益春峰及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朱耀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0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益春峰至本市闵行区华坪路XXX弄XXX号楼道门口,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0.96克的白色晶体贩卖给舒某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到案后,民警在被告人益春峰身上另查获一包净重0.82克的白色晶体。经检验,上述二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益春峰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益春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舒某、袁某某、张某、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到案经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益春峰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益春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均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益春峰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益春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证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益春峰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益春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王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