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芳与郝玉福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福,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异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郝玉福,男,住涡阳县。申请执行人:李芳,女,汉族,退休职工,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郝玉福,男,汉族,退休职工,高中文化,住涡阳县曹市镇。在本院执行李芳与郝玉福离婚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郝玉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郝玉福称,异议人与李芳已于2016年12月25日判决离婚,异议人自2016年12月25日已无夫妻关系,已没有抚养关系,涡阳法院立案对我执行不符合规定,请求终止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6民終1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芳依据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6民终112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李芳与异议人郝玉福经我院判决离婚。本院认为,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皖16民终1127号民事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该调解书具有明确的执行内容,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对李芳申请执行郝玉福抚养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郝玉福请求本院终止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6民終1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郝玉福的异议申请异议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 中 健审判员 ���范勇审判员 杜 运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