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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长革李国军蔡雨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革,李国军,蔡雨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373号原告:孙长革,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李国军,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蔡雨田,乾安县人。原告孙长革与被告李国军、蔡雨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长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军、蔡雨田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长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国军给付原告借款4万元并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被告蔡雨田承担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3日,李国军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13日前还清,由蔡雨田担保,二人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并自愿约定违约金按每日本金的1%计算,后此款到了履行期限,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给付义务,但二被告均是一拖再拖,至今不予给付,故诉至法院。李国军未作答辩。蔡雨田未作答辩。孙长革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李国军、蔡雨田出具的借据一枚,李国军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蔡雨田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双方约定此款于2016年6月13日前还清。孙长革的陈述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证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及担保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孙长革与李国军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李国军在孙长革处借款,应按约定向孙长革偿还借款,逾期未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孙长革与蔡雨田之间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蔡雨田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李国军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孙长革可以要求蔡雨田承担保证责任。蔡雨田向孙长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国军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孙长革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并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利息。蔡雨田对李国军在孙长革处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蔡雨田向孙长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国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李国军、蔡雨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