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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南昌市鑫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鑫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372号原告:南昌市鑫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罗学院内12栋5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5937789098。法定代表人:嵇友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梦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辰,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告南昌市鑫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鑫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鑫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市鑫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伍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