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3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郭三保与裴小伟、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三保,裴小伟,陈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137号原告:郭三保,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裴小伟,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陈慧,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郭三保与被告裴小伟、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畅人民陪审员  朱亦珍人民陪审员  吴静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梦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