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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双珍与被告张墐文、张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双珍,张墐文,张保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414号原告:胡双珍,女,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张墐文,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侗族,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张保元,男,1952年5月14日出生,侗族,住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受理原告胡双珍与张墐文、张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双珍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双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双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双珍负担。审 判 员  冯济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程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