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小冉与陈国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冉,陈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冉,男,200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观山路刘开化湾小区43号。法定代理人:刘劲松,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观山路刘开化湾小区43号。被执行人:陈国安,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安平路6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冉与被执行人陈国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刘小冉与被执行人陈国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刘小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执143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玲大冶市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2016)鄂0281执143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执行实施一处:抄送:拟稿单位:执行实施一处拟稿人:曹中文份数:5印刷单位:执行实施一处校对人:李梦玲印制时间:附件:主题词:执行裁定标题: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