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和源澄宇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和源澄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财保21号申请人: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320国道凌家桥。法定代表人:蒋建荣,董事长。被申请人:杭州和源澄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黄金湾1号第16幢。法定代表人:章文明。申请人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和源澄宇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所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和源澄宇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应盛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