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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王义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王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06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田纱厂旁。负责人刘焕伟,行长。被执行人:王义兵,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9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义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义兵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义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义兵名下有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义兵名下所有的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