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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红霞与杨明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霞,杨明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周红霞,女,汉族,1973年5月4日生。被执行人杨明雄,男,汉族,1967年11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周红霞与被执行人杨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鄂1126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周红霞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红霞自愿同意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红霞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6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