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俊财诉被告孙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财,孙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626号原告高俊财,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孙越,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高俊财诉被告孙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俊财诉称:被告孙越分别���2015年4月24日,2015年5月23日在他处赊购种子,共计3,450元,并给他出具借据二张,借据内注明了利息,并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后此款经他多次索要未果,故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5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据二张,用以证明被告孙越欠款的事实。被告孙越未出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孙越于2015年4月24日在原告高俊财处赊购种子,共计3,1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借据内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5年5月23日再次赊购种子,共计35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借据内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二张借据内均未注明还款期限。原告高俊财多次向被告孙越索要此款,被告孙越均未能给付。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种子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经原告催告后,被告对此款应负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高俊财偿还借款本金3,450元,并分别以3,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向原告高俊财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率。案件受理费元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