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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兴翠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翠,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陈兴翠,女,生于1994年4月7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2000年6月20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法定代理人王某1(系王某某之父),生于1977年9月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陈兴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陈兴翠案款69347.86元,该赔偿义务由其监护人王某1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王某1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人陈兴翠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1于2017年5月15日给付申请人陈兴翠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46000.00元(已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兴翠已将案款46000.00元领取,剩余案款23347.86元申请人陈兴翠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969.00元王某1已缴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天崇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剑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