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涛与韩占才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涛,韩占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184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涛,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占才,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上诉人江涛因与被上诉人韩占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涛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和交警太平大队错误做出的责任认定书,判定认定书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正确划分;三、对韩占才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划清与事故无关治疗的欺骗行为;四、依法查清韩占才的损失数额,并对江涛的赔偿责任作出正确判决。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错误。一审认定江涛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江涛无责任,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因最主要还是由于韩占才违法交通规则,法院没有依据事实和实际现场环境来判断责任的方法是错误的,对证据不属实就不能作为证据,而应该视为无效。二、江涛已经申请复议日期在起诉之前,当庭江涛把复议的事告知法院,法院核实后证明已经复议了,但太平交警队让法院开终止裁定,法院不给开,交警队以起诉为名终止,一审法院还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做裁决是错误的;三、韩占才的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一个不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所以对其的伤残等级鉴定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四、韩占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旧伤还是新伤,不排除以前受过伤拍片影像痕迹依然存在的情况,请法院查清事实。韩占才辩称,同意一审判决。韩占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决江涛赔偿韩占才住院费4887.24元(住院费4787.24元,门诊100元),误工费4000元(按上年度平均月工资要求1个月),护理费2175元(15天×145服务业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5天×100元),共计12562.2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3日14时,江涛驾驶两轮车,在哈市道外区太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将行人韩占才撞伤,导致韩占才受伤。哈尔滨市交警太平大队出具第20150010281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江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占才无事故责任。2014年10月5日,韩占才在哈尔滨市第四医院诊断为骶骨骨折,舌外伤。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4787.24元。一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过错侵害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江涛与韩占才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江涛负全部责任,韩占才在事故中无责任。江涛对韩占才的损害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江涛虽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身的抗辩意见,故江涛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主张,不予采纳。韩占才要求的误工费4000元,因韩占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误工期为1个月,月收入为4000元,故法院依法调整为住院期间15日为误工期,月收入标准参照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据此判决:一、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江涛赔偿韩占才医疗费4887.24元;二、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江涛赔偿韩占才误工费1676元(40794元/年÷365天×15天);三、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江涛赔偿韩占才护理费2026元(49320元/年÷365天×15天);四、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江涛赔偿韩占才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15天)。案件受理费110元(韩占才已预付),由江涛负担52元,由韩占才负担58元,此款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给韩占才。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江涛驾车与韩占才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江涛负全部责任,韩占才在事故中无责任。江涛对韩占才的损害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江涛虽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身的抗辩意见,故江涛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及对事故重新做出责任划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江涛主张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问题。一审中韩占才未提出伤残赔偿要求,一审法院也未依据伤残鉴定进行损害赔偿,故江涛该项上诉请求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问题。一审中,韩占才主张要求江涛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江涛虽主张赔偿数额有异议,但未对赔偿数额异议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江涛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江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由上诉人江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田晓辉审判员 潘雪梅审判员 谢国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