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聂怡红、卜建中与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素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怡红,卜建中,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素琴,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177号原告:聂怡红,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常,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卜建中,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常,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刘长征,经理。被告:刘素琴,,现住呼和浩特市。第三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定代表人:邸富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怡红、卜建中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素琴、第三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聂怡红、卜建中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尚陆林人民陪审员 刘继广人民陪审员 常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