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屈旋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旋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旋,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上饶市信州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5年12月1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旋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郏利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6月份起,被告人屈旋在上饶市信州区亿升广场东座15A01室,利用自己购买的POS机终端,通过虚构交易方式,为相关信用卡持卡人套取银行现金,并从每笔刷卡套现金额中收取持卡人0.78%-1%不等的手续费用。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12月9日止,被告人屈旋通过上述方式,为叶某累计刷卡套取银行现金180余万元,非法获利近2万元。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屈旋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屈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屈旋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银行交易流水;证人余某、叶某的证言;被告人屈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旋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帮助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18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屈旋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郑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