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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新华与万世平、姜弘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华,万世平,姜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华,男,1964年3月13日生,土家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志政,辽宁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世平,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姜弘英,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新华与被执行人万世平、姜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为1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0元,执行费14620元,被执行人万世平、姜弘英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已经被查封,有抵押,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万世平、姜弘英有股权,申请人暂不要求冻结,被执行人万世平、姜弘英已经被纳入��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于金水执行员  刘延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莹颖 关注公众号“”